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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天津发文 严格限制医药代表活动

    浏览 : 作者 : 来源 : 时间 :2019-04-09 分类 :企业新闻
    5月18日 ,天津市卫计委印发《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暂行办法) 。

    5月18日 ,天津市卫计委印发《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接待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暂行办法) 。

    ▍严格限制医药代表活动

    第四条 严禁医药代表在门(急)诊 、住院部 、检验科 、设备科 、物资科 、药学和信息管理部门等医疗诊疗重点区域(以下简称“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”)活动 。严禁未经事先备案的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。

   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登记备案台账 ,医药代表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 、涉及医药产品信息 、相关工作人员信息 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登记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 ,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佩带统一的工作牌 。

   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代表的诚信记录档案 ,主要记录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不良行为 。

   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规定接待时间 、接待地点 、接待人员 、有接待记录 、接待流程(以下简称“三定两有”) ,并严格执行。

    原则上接待人员为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业务和临床科室行政负责人(至少两人以上同时在场) 。对未提前备案的一律不予接待 ,或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备案人员信息不一致的 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 ,否则应不予接待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。

    ▍医疗机构要监控医药代表

   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每天不定期巡查 ,如在规定时间 、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开展相关活动的 ,应当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 ,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,并记入该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 。

   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,监控录像至少保留90天 ,及时发现 、记录 、留存医药代表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动信息 。

   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违规行为举报制度 ,并公示举报途径 。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立有奖举报制度 ,举报经查实的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。

   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多措并举 ,在重点区域张贴标语 、标识和举报电话 ,加大对“九不准”及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 ,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行风警示教育 。

    ▍涉嫌犯罪都要移送司法机关

   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,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,并责令限期改正 :

    (一) 未建立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制度的 ;

    (二) 未建立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的 ;

    (三) 未建立“三定两有”接待医药代表制度的 ;

    (四) 未组织保安 、职能部门人员每天开展不定期巡查的 ;

    (五) 未给备案的医药代表制作标识明显的工作牌的 ;

    (六)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。

   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,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进行批评并责令改正 ;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 、通报批评 、诫勉谈话 。

    (一)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台账 、诚信记录档案记录不完整的 ;

    (二) 未严格执行“三定两有”接待制度的 ;

    (三) 保安及职能部门人员未按规定巡查的 ;

    (四)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。

   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“三定两有”规定 ,擅自接待医药代表 ,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工作人员 、涉事科室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;

    情节严重的 ,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,给予涉事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 、调整职务等处理 ;

    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,由相应纪检监察机构依纪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,或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分决定 ;

    涉及医师利用职务之便 ,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,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;涉嫌犯罪的 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。

   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进入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区域开展推销 、为商业目的统方等违规行为 ,由医疗卫生机构约谈涉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;

    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本市食品药品监管 、医药集中采购管理等相关部门 ,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;涉嫌犯罪的 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。

    各位医药代表注意 ,暂行办法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